2019年1月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税法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因此,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指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收取企业的网络红包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但是如果是亲戚朋友这些就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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