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标志的确认最早起源于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第一公约》承认白底红十字标志为唯一特殊标志。由于此标志的目的是反映武装部队医务人员及其所享有保护的中立性,所通过的标志是将瑞士国旗的颜色翻转而成。数年以来,瑞士已经稳固地在实践中确立了其永久中立地位,而且1815年的《维也纳条约》和《巴黎条约》巩固了这一地位。
另外,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会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四章标志中关于其使用做出了规定。
于1996年1月29日,依据《会法》有关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94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计6章24条,明确了规范使用“红十字”标志的详细规定。
扩展资料:
1949年召集的外交会议旨在于二战之后重新修订《日内瓦公约》,会议研究了旨在解决标志问题的三个建议:荷兰建议选择一个新的唯一标志;有些国家建议恢复仅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做法;以色列建议承认其武装部队医务人员所使用的红大卫盾这一新的特殊标志。
尽管三个建议都遭到了反对。会议表示反对保护性标志的泛滥。红十字、红新月和红狮与太阳仍是唯一得到承认的三个标志。
《办法》第十四条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战争、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设施。
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