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法》简介,商检机构依据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商检法实施
引言: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4号主席令公布,并于1989年8月1日起施行。商品检验法的颁布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主席令第14号公布,并于1989年8月1日起施行。商检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商检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
商检法明确了立法的目的是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明确国务院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简称国家商检局)和国家商检局在各地设立的商检机构分别主管全国和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商检法是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保障商检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商检法》突出了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重点,规定商检机构对列入《种类表》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检验。《商检法》明确规定,依法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得销售或者使用;依法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得出口;出口装有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必须进行性能和用途鉴定,使用不合格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商检法》明确规定了商检机构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出口商品企业可以派员参加出厂前质量检验的监督;法律规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不准出口。明确商检机构及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和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商检法还规定了违反商检法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