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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2023更新】)

来源:互联网 综合百科 13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2023更新】-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什么要求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审议批准的事项有哪些?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依法办。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由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为了维护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以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六条工会必须参加对工伤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要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正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参加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加入和组织工会是职工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三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支持和帮助职工依法组织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投产或者成立满一年仍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督促其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可以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推选组织者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职工较多的城镇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第五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撤销、合并或者隶属于其他工作部门。第六条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七条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工作;因工作确需调动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书面同意。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延长期限与其任职期限相当;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任期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但个人任职期间有严重过失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第八条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女职工工会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立女职工委员。第九条工会应当会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教育职工珍惜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业务素质培训,开展劳动竞赛、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和经济技术革新活动。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工会代表必须参加并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十一条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有权提出意见,要求改正,维护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上级工会应当检查和指导基层工会组织所在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作,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第十二条工会应当代表和组织职工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拒不改正和处理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依法处理,支持被侵害的劳动者向当地人民***有关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第十三条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进行监督。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前,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职工纪律处分,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七天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认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组织和职工应当遵守《工会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在企业、事业单位中,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凡有七名以上职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要求组织工会的,市总工会、区县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市局工会(以下简称局工会)应当帮助建立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支持职工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积极协助和支持各级人民***的工作;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合作,对职工进行民主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化技术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使职工充分发挥主人翁作用。

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教育职工正确对待企业的合法权益,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任务,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第五条工会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市总工会应当发展和加强与国外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和加强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省工会的友好交流。第七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有与工会任务相适应的工会机构和人员。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女会员超过二十五人的,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应当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第九条市总工会、区县总工会、产业工会、局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资格,自批准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是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待遇。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向其行政方面提出意见,也可以提请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第十二条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事业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民主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和答复工会提出的有关侵害职工利益的意见。第十三条工会在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职工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帮助职工维护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经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应当由工会负责人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签订。第十五条企业辞退或者开除职工,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

企业辞退或者处分职工,工会有权提出异议,并可以派代表与企业协商。第十六条工会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企业工会,负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总工会和区、县总工会应当派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可以派***仲裁员参加劳动争议仲裁。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可以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其工会和职工提供服务。设立有偿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时,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和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九条工会应当参与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规定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肃处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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