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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分类)

来源:互联网 综合百科 1

民事权利的分类-简述民事权利的分类

导读:民事权利的分类按调整对象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民事权利按功能也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民事权利。自然人的公民权利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法人从成立之初至解散,可以享有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和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1)财产权和人身权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划分。

具有物质财富的产权内容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

人身权不直接具有物质内容,而是与特定的人的身体相关联。

(2)控制权、索赔权、成立权和抗辩权

根据公民权利的功能分类。

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的标的物,具有排他性权利。例如:财产所有人对其全部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请求权: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权利。比如:要求他人还贷的权利;

形成权:权利主体仅通过自己的行为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比如:撤销权、合同解除权;

抗辩权:对对方行使索赔或其他权利的权利。比如:拒绝权。

(3)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绝对权利:特定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排除或***不特定义务主体阻挠或干涉的权利;

相对权:权利主体只能依法请求特定义务主体履行义务。

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划分,主要依据的是义务主体的范围和义务的内容,而不是权利的大小。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不是绝对的对立,而是相对的。

比如财产所有权是绝对的,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任何非所有权人的阻挠和干涉。但是,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不得不要求排除侵权人的妨碍。

(4)主权利和从属权利

根据公民权利的相互依赖性进行分类。

主要权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奴隶权利:必须以其他公民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公民权利。

比如:购买商品和索要*****的权利。

(5)原始权利和救济权利

根据民事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民事权利的目的进行分类。

原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所形成的权利。通常,民事权利是原始权利;

救济权: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和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例如,要求对身体伤害进行赔偿。健康权是原始权利,索赔权是救济权。

(6)既得权和期待权。

根据公民权利是否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既得权利:具有现实实现可能性的权利,即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的权利;

期待权:不具备实现权利的现实可能性,未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的民事权利。

比如:婚姻自由权。

  二、民事权利的特点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以及为实现某种利益而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意志。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一定利益(如人身权)和通过一定行为取得的利益(如财产权);权利人为自己做或不做某件事而要求他人为自己做或做某件事,以保证自己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当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在中国,公民权利有三个基本特征:

(1)平等。每个公民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地位等,都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

(2)连续性。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的民事权利,法人从成立到消灭的民事权利,自始至终都享有法定的民事权利;

(3)真实性。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物质基础雄厚,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是有保障的。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绝对权和相对权、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和防卫权、主导权和从属权等等。

  三、民事权利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自然民事权利始于出生,止于死亡,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这就是律名录网小编带给你的民事权利的分类。如果你什么都不知道或者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律名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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