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外国人非法居留-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外国人在中国停留居留管理和对出境入境交通工具的边防检查。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或者入境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在中国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国人在中国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第四条公安部和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简称驻外签证机构)负责签发外国人出境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出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和居留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和外交部可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居留申请。
公安部和外交部要在出入境事务管理方面加强沟通合作,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和交通工具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入境。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应当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
口岸禁区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入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进行边防检查,但应当通知海关。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和外交部可以根据出入境管理的需要,对保存出入境人员的指纹和其他生物特征信息作出规定。
如果外国***对中国公民签证签发和出入境管理有特殊规定,中国***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第八条履行出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入境秩序。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想去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国公民也需要获得签证或其他入境许可。但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海员身份出境或者入境并在外国船舶上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依法申请***书。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公民往来台湾省地区,应当依法申请通行证,并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护照、其他旅行证件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办理规定的手续后,方可出境、入境。
在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供专用通道和其他便利措施。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
(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尚未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出境的;
(四)因妨碍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在规定期限内不准出境的;
(五)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机关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通过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国公民进出境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持有效护照或者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证件出境或者入境,无需办理签证。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二章出境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可获得批准。
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出境,派遣部门应当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当地外事部门申请出境证件。第七条海员因公出境,应当取得港务监督或者港务监督授权的港务监督签发的出境证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出境:
(一)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将危及国家安全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伪造、变造的出境证件的。第三章入境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外国机关办理,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第十一条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户口登记规定登记常住户口。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进行暂住登记。第四章管理机关第十二条因公出境的中国公民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签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或者港务监督授权的港务监督签发,因私出境的中国公民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签发。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和证件,由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第十三条公安部、外交部、口岸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有权收回或者宣布其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护照和证件无效。第五章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终局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第十六条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处罚;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中国公民往来香港与澳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两国对居住在毗邻中国边境地区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境入境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市***的规定执行。
国际列车和民航国际航班乘务人员、国境铁路工作人员的出入境,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二十条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出入境法律法规
出入境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入境旅客通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申请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想去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国公民也需要获得签证或其他入境许可。但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海员身份出境或者入境并在外国船舶上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依法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