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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有效期(验资报告有效期,验资报告有效期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综合百科 15

验资报告有效期,验资报告有效期是哪条法律规定的-验资报告有效期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有时间限制吗,有效期多长?

1.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有期限,有效期为3个月。

2.验资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股东(投资者、合伙人、主管机关等)的出资情况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的要求,在实施审验工作的基础上,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规定进行了审验。

3.委托人委托验资机构验资时,需办理委托手续,填写委托书。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章程;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被投资单位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

(四)投资者的合法身份证明;

5)各类资金到位证明:

(1)以货币投资的应提交银行账单。

(二)非货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的评估报告和财产转移手续。

新建或新购的实物可以作为投资,但可以不进行评估,但应提供合理定价的证明。建筑以工程决算为准,新购物品以*****上的金额资助;

(六)验资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规定为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主要指国有资产,其他房地产、土地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

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后才能得到主管部门的确认(海峡股份)[1]

1.发行人设立时资产评估延期的原因。

发行人成立时,通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海口港务集团拟投入的滚装客运经营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20xx]21号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20xx年11月30日至20xx年11月30日);发行人于20xx年12月4日经海南省经济贸易厅批准成立,于20xx年12月6日注册成立。

由于发行人取得省级人民***批准其成立的时间超过了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发行人实际成立时间超过了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发行人向当时有权确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海南省财政厅申请批准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延期。

2.海南省财政厅是否有权批准评估报告延期,以及这些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一)发行人成立时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海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并在有效期内。6月25日,通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海口港集团公司拟投入发行人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20xx]21号资产评估报告。

20xx年11月4日,海南省财政厅出具了《关于海口港集团公司所属航运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评估项目的批复》(蔡琼韩琦[20xx]176号),对通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21号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和评估结论予以确认

(2)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关于评估报告有效期的相关规定,本评估报告只能在评估基准日距经济行为实现日不足一年的情况下使用。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已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即20xx年11月30日至20xx年11月30日)依法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

20xx年10月26日,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了《保荐协议》,发行人全体保荐人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依法签署了《保荐协议》。

20xx年11月4日,发行人资产评估报告经海南省财政厅琼财企函[20xx]176号法律确认后,发行人原发起人海口港集团公司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取得了向发行人出资的法律依据。

20xx年11月22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认缴的出资经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北京天华验字[20xx]第024号验资报告验证。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已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向发行人认缴全部出资,发行人已建立以20xx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的会计账目。

(3)发行人实际成立时间(20xx年12月6日)因省级人民***对其设立批复(20xx年12月4日)已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但发行人各发起人已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依法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发行人也已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建账。

发行人成立时间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并未导致发行人成立时出资不实,故有权确认发行人成立时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海南省财政厅同意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延期。

经核查,北京万商秦天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实际成立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因为其成立批复是省级人民***批准的,但所有发起人股东均已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依法办理了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且有权确认发行人成立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海南省财政厅批准了上述资产评估报告的延期;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虽然发行人取得省级人民***批准其设立的时间已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但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了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程序。

为此,拥有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权的海南省财政厅批准延长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拍卖后的第二次拍卖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决的执行

(20xx)最高法20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C3-C4裙楼。

法定代表人:孙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静,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

负责人:向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康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4-2层。

法定代表人:孙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58号金岛花园怡家苑4单元。

法定代表人:孙彪,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20xx)执行裁定书,向我院申请复议。

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考试,考试现已结束。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经营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诉被告重庆康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信公司)、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岛公司)、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公司)一案,本院于20xx年7月25日作出(民四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

即:1。康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信达公司返还垫款本金4,157,202.49美元及利息(截至20xx年7月30日的利息为4,194,237.99美元,按20xx年7月31日至付款时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美元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信达公司有权就00378号抵押合同附件7(郁芳97抵押第00378号附7号《抵押物变更协议》)项下抵押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康鑫公司所欠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信达公司有权就康信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欠款项,以重庆郭图房(20xx)第620号抵押证明项下的抵押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517万元为范围行使优先受偿权;

4.本判决第一项康鑫公司的债务以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清偿后,康鑫公司在4500万元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康信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信达公司向重庆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信达公司发现金岛公司自行出售了部分抵押房屋,故再次提***讼要求赔偿。

经我院终审判决,金道公司判给信达公司赔偿金12742125.8元。

本案中,金道公司的赔偿金已于20xx年2月执行完毕,支付给信达公司。

关于金道公司在34号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提供的剩余抵押物,即金道花园怡清苑部分房屋、金道花园一楼10000平方米车库、渝19xx第011号证书项下土地3333.35平方米,本案继续依法执行。

依法拍卖怡清园在金岛花园的抵押房屋,拍卖款于20xx年11月10日支付给信达公司。

受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估价师有限公司委托,对金岛花园一层10000平方米车库及YYYGY 19xx第011号证项下3333.35平方米土地进行了司法评估,评估结果为车库价值1890万元。由于该土地已被规划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绿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所有,因此土地使用权不具有处置价值。

前述车库依法拍卖两次,均未拍卖。第三次拍卖后,重庆高院在支付卖方税费后,将拍卖所得转让给信达公司。

处分上述抵押物后,康信公司对信达公司的债务尚未清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据生效判决第四项对中侨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xx年5月24日,法院作出(20xx)高宇法民执字第9-11号执行裁定,继续冻结中侨公司在西部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信托)享有的股权39,414,241.64元(持股比例6.36%),提取中侨公司截至5月29日的股权收益,并将提取的股权收益划转至信达公司。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新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评估公司)对中侨公司在西部信托享有的股权价值394,142,41.64元(持股6.36%)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110,223.39万元。

20xx年8月9日,该院向重庆三峡拍卖有限公司、重庆德信拍卖有限公司出具(20xx)高宇法律委员会第2号拍卖委托书,委托两家公司对华侨公司在西部信托持有的137,141,80.2466元(持股比例为2.21%)股权进行司法拍卖,但因无人竞买,本次拍卖流产。

中侨公司对重庆高院执行其持有的西部信托股权提出异议,理由如下:(1)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顺序,应当先执行金岛公司抵押的房屋、10000平方米车库、3333.35平方米土地。上述抵押物处置后,公司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但上述抵押物尚未处置,3,333.35平方米土地尚未处置。

(二)评估机构对华侨公司享有的西部信托股权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严重偏离实际价值,应当重新评估;

(3)检察机关已受理公司申诉,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综上,请求撤销()高宇法民治第9-11号执行裁定,停止执行公司在西部信托的股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改变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顺序,能否执行中侨公司的财产。

中桥公司认为,金岛公司的抵押房屋、10000平方米车库、3333.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顺序执行。上述抵押物处置后,公司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

经审查,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先后依法处置了抵押房屋及一万平方米车库,并依法委托对3333.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司法评估。评估结论为:该土地使用权规划为社区公共绿地,评估值为零,不具有处置价值。因此,在上述抵押物不能全部清偿的情况下,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继续执行中侨公司的财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侨公司认为首先还有抵押物可供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关于中侨公司持有的西部信托股权价值,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司法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司法拍卖并无不妥。

第三,中侨公司认为其向检察机关提出的对本案生效判决的上诉已被受理,应当中止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高玉法执子怡第00007号执行裁定,驳回了中侨公司的异议。

中侨公司不服执法(20xx)第00007号执行裁定,向我院申请复议,称:(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享有的西部信托股权委托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严重偏离实际价值。

1.涉案鉴定报告出具于20xx年5月,有效期一年,已过期。我们公司有新的证据。评估报告编号中联资产评估公司20xx年5月31日出具的716号证明,涉案评估价格明显偏低,严重偏离实际价值。

在评估报告已过期自动失效的情况下,重庆高院未经重新评估就委托拍卖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2.对中侨公司持有的西部信托股份进行了增资扩股,拍卖公告中对标的物的描述有误,对中侨公司持有的西部信托2.46%股份进行了错误描述和低估。根据本案的执行依据,中侨公司应当在4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资产价值为22763.55万元的股权属于严重的‘超值拍卖’,将损害中侨公司的重大财产利益。

3.持股比例越高,股价越高,持股比例越低,股价越低。

参考彩虹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持有西部信托5.01%股份,本次交易以7.9元/股的价格进行。

公司认为彩虹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出售的西部信托股票价格应作为评估参考。

一个月可以出具两次验资报告吗?

当然可以。一个月内可以出具两次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办理公司设立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之日起90日内向工商局提出申请。

验资报告应该什么时候出具?时间敏感吗?

公司变更资本、增减资本、合并、认购其他股东股权等需要出具验资报告。一般来说,验资报告的有效期是90天,不用担心过期。1.打开支付宝,在首页搜索:跑郑桐,或者微信小程序搜索跑郑桐;2.进入这个政务小程序后,找到验资报告的服务;3.点击进入,填写企业信息,效率很高。

办理劳务派遣的验资报告会过期吗?

不可以,劳务派遣验资报告有效期为一年,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只要劳务派遣公司还存在,验资报告就不会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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