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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主动投案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主动投案的规定【2023更新】)

来源:互联网 综合百科 12

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主动投案的规定【2023更新】-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主动投案的规定看法

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处理自首的规定

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和侦查工作中对自首的认定和处理,特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自首规定》。根据规定,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1.在初步核实阶段,谈话期间未被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的;

2.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或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情况;

3.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退保的,先委托他人主动表达退保意愿,或者通过信函、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主动表达退保意愿。,再去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4.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主动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法律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处理自首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一)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的;

(二)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涉嫌***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情况的;

(三)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投案,先委托他人主动表示愿意投案,或者通过信函、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主动表示愿意投案,再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

(四)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主动投案,包括在被通缉、被逮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五)经查证准备自首,或者正在被有关机关逮捕归案途中的;

(六)虽不完全出于本人主动,但经他人劝说,陪同投案的;

纪检部门对自首的认定是什么?

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自首问题的规定理解如下:

这一规定是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和侦查工作中对自首的认定和处理的神奇依据。从法律角度来说,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有充分的惩戒依据。从实践角度看,通过规范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自首规定》也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政策教育影响和挽救违法***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对主动返还赃款赃物、境外追逃和劝返也有显著作用,可以有效节约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提高治理腐败的有效性。

信访部门认为主动投案说明的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逐级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报告,并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进行处理;

(二)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报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审批,并及时通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在24小时内接管主动投案。认为由本机关管辖更为合适的,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通知本机关有关部门接管自首;

(三)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并及时通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在24小时内接管主动投案。

关于自首认定和处理的规定

被监督对象党员,在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时,或者虽被掌握但未被纪检监察机关约谈,或者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自首的;涉案人员涉嫌受贿犯罪、共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未被纪检监察机关询问、审查、调查、讯问,或者未采取留置措施,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

法律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处理自首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一)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的;

(二)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涉嫌***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情况的;

(三)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投案,先委托他人主动表示愿意投案,或者通过信函、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主动表示愿意投案,再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

(四)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主动投案,包括在被通缉、被逮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五)经查证准备自首,或者正在被有关机关逮捕归案途中的;

(六)虽不完全出于本人主动,但经他人劝说,陪同投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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