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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

来源:互联网 综合百科 12

劳动争议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动仲裁法律咨询

《劳动合同调解仲裁法》有哪些规定?

1.《劳动合同调解仲裁法》有哪些规定?1.现行仲裁法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根据现行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延长至一年,时效期间可以中断或者中止。2.《劳动仲裁法》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目前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经批准后,最长可延长至104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般时限为50天,其中5天为受理审批期,45天为仲裁期。需要延长的,最长可以延长至60日。3.仲裁管辖权体现了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4.在某些情况下,会执行有条件的“最终决定”。为防止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拖延时间,增加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部分案件在仲裁环节实行附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劳动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讼,用人单位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5、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6.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单位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二。劳动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产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三条劳动争议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平、及时和以调解为主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求工会或者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未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十人以上,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与工会、企业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成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建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功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工会会员或者双方推荐的人员担任。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申请调解的理由和时间。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耐心引导并帮助其达成协议。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十六条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签发支付令。第三章仲裁[第一节总则]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几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按行政区划分层次设立。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劳动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或者解聘专职或者***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过法官;(二)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四)从事律师工作满三年。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辖区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活动。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应当参加仲裁活动。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约定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劳动者作为社会底层的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没有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所以当他们陷入困境时,很难解决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国家在立法时也考虑到了这种情况,所以制定了仲裁法。只要用人单位有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员工都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哪些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哪些内容?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要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因确认劳动关系或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2.因除名、辞退、辞职、退职,或者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3、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支付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产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产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及时和以事实调解为主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求工会或者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未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十人以上,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与工会、企业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第九条【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支付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成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建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功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工会会员或者双方推荐的人员担任。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申请调解的理由和时间。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耐心引导,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十五条调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十六条【支付令】就支付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凭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签发支付令。第三章仲裁第一节总则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几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按行政区划分层次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10年12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具体内容的详细解释。

一、接受范围的变化

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辞退、除名、开除职工、辞职、职工自愿辞职等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产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解读:在受理范围上,《调解仲裁法》比《条例》更宽泛,内容更多,细节也更多。首先,调解仲裁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而条例适用于企业与劳动者。显然,“用人单位”的范围大于“企业”。其次,《调解仲裁法》将“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确认”纳入受理范围。因为劳动关系是处理很多劳动争议的前提,劳动关系的确认非常重要,《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弥补了之前立法空的不足。第三,《调解仲裁法》在《条例》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与《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相比,《调解仲裁法》第二、三、四、五项规定内容更加具体明确,扩大了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不仅有利于劳动者维权,也有效防止了相关职能部门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相互推诿。

第二,处理程序的改变

规定: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期满未结束的,视为调解失败。

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解读:《调解仲裁法》将调解程序规定为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诉讼活动之前的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得到加强;同时缩短了调解周期,提高了调解效率。体现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劳动关系规范稳定的立法理念。

第三,调解组织的调整

条例: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成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建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功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工会会员或者双方推荐的人员担任。

解读: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外,调解仲裁法引入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扩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范围,整合社会现有各类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四,劳动争议上诉时效的延长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有关部门进行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读:首先,《调解仲裁法》将《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由60天延长至1年。其次,《调解仲裁法》将诉讼时效起算日期由原来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再次,《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以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报酬***不受时效限制的例外。上述修改的目的相当明确,旨在更好地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弥补以往法律中仲裁时效较为笼统和不完整的缺陷,防止劳动争议当事人错失维权机会。

动词 (verb的缩写)仲裁程序的调整

规定: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状副本送达被告,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告人是否按时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二十六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驳回申诉,可以缺席裁决被告。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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