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概念、分类和特征,财产保险一般特征-财产保险分为哪三类
导读:如何定义财产保险?保险涵盖哪些种类的财产?财产保险有什么特点?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财产保险习惯上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一、如何定义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保险实务中,后者一般被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
2.财产保险包括哪些种类?
财产的分类标准和各类保险的名称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比如,海上保险以风险发生的区域命名,火险以风险事故命名,车险以保险对象命名。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将财产保险更名为非寿险,以显示其与寿险的区别,其范围也更加广泛。在我国,财产保险习惯上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
1.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是一种适用于各类企业、社团、机关、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因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目前,我国企业财产保险产品包括基本险、综合险、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
2.利润损失保险。损失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因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影响生产、停业或营业的间接经济损失,即灾后营业中断期间的利润损失和仍需支付的必要费用。利润损失险通常作为附加险或特殊保险项目。只有当企业已办理了全额企业财产保险或机器损坏保险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企业因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而遭受的利润损失。
3.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是一种适用于我国城乡家庭的财产保险,其承保范围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基本相同。目前,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主要有: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养老保障、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4.运输工具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承保运输工具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使用运输工具过程中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国内常见的运输保险种类有: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等。
5.货物运输保险。运输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承保货物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常见的货物运输保险种类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货物保险和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6.工程保险。工程保险是一种综合财产保险,承保各类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以及依法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常见的工程险险种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机损险。
7.特殊风险保险。特殊风险保险是为特殊行业设计的各类保险,保险标的专业性很强。常见的特殊风险保险类型包括: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航空航天保险和核电站保险。
8.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承保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从事种植和养殖时,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包括两种业务: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2)责任保险
责任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其他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可单独承保的责任险主要有: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
1.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也称为一般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产品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产、销售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产品使用者、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即雇主)雇用的员工在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相关的工作时,因意外事故受伤、致残、死亡或患与职业相关的职业病,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4.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中的过失或过错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保险涵盖了一种信用风险。权利人要求保证对方信用的任何保险,都属于信用保险。常见的信用保险类型包括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和进出口信用保险。
被保险人按照债权人的要求为自己的信用投保的,属于保证保险。保证保险的常见类型包括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债券。
3.财产保险有什么特点?
(一)财产风险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要应对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信用行为都可以视为财产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和保险责任。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风险事故的发生也表现出不同的形式,既有风暴、暴雨、泥石流、滑坡、洪水等自然灾害,也有火灾、爆炸、碰撞、***、违约等意外事故。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物质损失和赔偿责任,还包括间接成本损失和利润损失。
(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广义的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根据标的物的具体形态,通常可分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相关利益。有形财产是指厂房、机器设备、机动车、船舶、货物、家用电器等。无形财产或相关利益是指各种费用、产权、预期利润、信用、责任等。狭义的财产保险标的仅指有形财产中的一部分普通财产(如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的标的。).财产保险的保险对象必须是其价值可以用金钱衡量的财产或利益,而其价值不能用金钱衡量的财产或利益则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对象,如空气、河流、国有土地等。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在财产保险中,财产损失保险是最基本的业务。就财产损失保险而言,与人寿保险相比,其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就保险利益而言。财产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物的关系,即投保人与保险标的的关系;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就保险利益的限额而言。在财产保险中,规定了保险利益的数额,不仅要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还要看保险利益的数额。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限,因此保险金额必须以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保险金额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将因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而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外,一般不限制数量。
3.就保险利益的限制而言。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存在于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一旦投保人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需要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4)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财产的保险金额一般参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或者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参照最大可能损失和最大预期损失确定投保人购买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是保险价值。在保险价值限额内,由保险人和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程度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于各种财产都可以根据客观存在的质量和数量进行计算或估算,理论上,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有客观依据的。
(5)保险期间的特殊性
大多数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都很短。一般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下,保险期间为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工程险,虽然保单中也有规定的保险期间,但保险人实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即受承保风险范围的限制。根据一般项目的具体情况,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可追溯到运输期和制造期,并延伸回调试期、保证期和潜在缺陷保证期。即工程保险的保险期实际上包括制造期、运输期、主体施工期、调试期、保证期和潜在缺陷保证期。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间实际上是一个空间范围。例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间是根据仓库到仓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规定的装运港发货人的仓库时起至货物到达保险单规定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止;在远洋船舶航次保险中,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航次为准,即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间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
(6)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与人身保险合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赔偿合同。保险人只在被保险人的财产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害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被保险人在经济利益上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为限,绝不允许被保险人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虽然可能存在超额投保、欠额投保、重复投保的情况,但保险人在赔付过程中会按照损失补偿的原则进行处理。比如双保险的损失分摊;保险不足的比例补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先行赔偿,然后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