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资验资网

企业增资验资网

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部五条禁令的内容是什么【2023更新】)

来源:互联网 综合百科 17

公安部五条禁令的内容是什么【2023更新】-公安部五条禁令是谁提出来的

公安部发布的五条禁令是什么?

一是严禁违反**管理和使用规定,违者将受到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饮酒,违者将被开除;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第四,工作时间严禁饮酒,违者将受到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违者将被开除;情节严重的,开除。

《公安机关人民**纪律条例》的主要内容

人民**纪律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二、公安机关人民**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命令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违法***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受到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人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职务。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违法乱纪,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的监察机关,可以对下一级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的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对各级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的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违法***案件进行调查。

同级公安机关派出的监察机关经派出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的违法***案件进行调查。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公安机关派驻监察机关向处罚决定机关提出处罚建议,由处罚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章:违法违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罚。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逃往国外或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国外的;

(二)参与、包庇、纵容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告知犯罪嫌疑人;

(五)私自容留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故意违反办案规定,撤销案件、逮捕、移送***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刑事拘留、变更、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拘留期限或者变相拘留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违反规定对在押人员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见面,擅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投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被拘留者看管被拘留者;

(四)私自将被羁押人带出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并从中受益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体罚或者虐待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其他劳动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实施或者唆使、教唆、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未依法办理受理、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诉讼等事项的。无正当理由认为应当依法处理的;

(二)对辖区内应当报告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检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致使无辜群众受到处理或者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失职,造成在押人员、监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脱逃、伤残、死亡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值班、值勤时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中,临阵退缩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或强行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插手经济***或为他人讨债。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控告、检举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三)出具虚假检查或证明材料和结论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立罚款或者实施罚款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执照等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名义收取钱物,不开具任何票据的,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矿产、娱乐等企业,或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

(二)受雇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宣传、指定消防、安防、交通、保险等产品;

(四)公安机关人民**的近亲属在人民**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业务活动,经其近亲属劝阻拒不退出或者拒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干预工程招标、***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要求对方为对方特定关联方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提供便利,并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出差、业务活动,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参加娱乐活动;

(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干股。

第十八条贪污、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存款、无主财物、没收财产的,处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命令的;

(二)违反人民**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动、调任规定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群众态度粗暴,行为粗暴,故意刁难群众或者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形象的;

(三)***公务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一)违反警车管理和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二)违反规定出借、赠送、出租、抵押或者倒卖警车、警车号牌、警械、警服、**标志和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条: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降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

持枪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四条参与、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吸食、注射**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予以开除。

参与**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络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处分。

第三:补充条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纪,不再符合人民**条件,不适宜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

第二十七条处分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人民**,是指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所属的人民**。

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和设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等部门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纪律处分条例》执行;《中国人民***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法令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扩展数据

人民**的义务和禁止行为:

1、人民**的义务:

(a)公正执法和公平行事;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3)礼貌待人,文明履职;

(4)尊重人民的风俗习惯。

(五)人民**应当立即救助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险境地的公民;对于要求解决***的公民,应当给予帮助;应及时调查和处理**针对公民的案件。

(六)人民**应当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事业。

(七)人民**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证,保持警容整洁、端庄。

2.人民**的职责主要是:

集会、**和示威的管理;维护边境地区的公共秩序;

(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工作;

(四)对被判处拘役或者***的罪犯执行刑罚。此外,根据人民**的特点,为增强人民**的责任感,同时人民**法规定,人民**在职责范围内遇有紧急情况,应当在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

3、人民**不得有某些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集会、**、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对国家的活动,参加***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刑讯逼供、体罚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七)殴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他人的;

(八)违法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十二)其他违法***行为。

公安部五大禁令是哪个部长的?

2008年1月22日,为依法开展整治,从严治警,维护公安队伍的铁的纪律和良好形象,公安部发布了以枪、酒、车、赌四项为主要内容的“五个严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二条人民**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