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户口管理办法,户口管理规定-天津户籍管理中心
落户天津后,三年累计纳税10万,也就是说你必须注册企业三年以上。
天津近三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以上,企业三年未缴纳10万。
如果积分申请人缴纳了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则每满一年可累积12分。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加4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满1年加2分。
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不满一年的积分申请人,可根据不同险种的分值计算积分,当月后再累计。比如积分参与的参保人,提供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只有3个月。根据评分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满一年,累计4分,一个月应计0.33分,三个月应计0.99分。
扩展信息:
《天津市定居人员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人口总量、劳动力需求和公共资源承载能力,负责制定入户定额年度计划,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入户定额总数,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制定。
第三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每年的6月和12月,根据市人民***公布的当期积分分数线和入户指标以及积分排名情况,确定积分入户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公安局出具积分入户名单。同时,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将积分信息发送至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将居住证发放到申请人指定的地点,并负责对落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在下一申请期落户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前,将上期落户人员名单反馈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十八条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其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子女投靠落户政策的,也可以办理子女随迁落户手续。随迁子女投靠或者落户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天津积分落户。
[img]天津集体户口怎么办理?
1.天津本地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之后,市***要求所有人才申请入户时,必须要求经办人员在天津工作,并提供缴纳社保证明。这里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应届毕业生三方协议一定要认真填写。填的时候一定要先问公司能不能帮你落户。据我所知,牛_好像只有国企或者事业单位有落户的地方,其他的基本都没资格。如果有,他们也把户口和档案放在人才里。2.天津本地高职院校(大专学历)。天津在2006年出台了新的规定。凡天津市大专、高职毕业生,只要能在毕业当年与天津本地公司签订两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即可拥有天津市集体户口。一般要求公司办理,不接受个人。3.国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基本上要想落户天津,只能在天津工作,由公司来落户。没有别的办法。4.国外大学的高职学院(大专学历)。没办法,只能办理居住证,申请积分。根据市公安局起草的《天津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津市发〔1994〕34号)和《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实施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市发〔1994〕506号), 现就引进外省市专业人才在我市申报蓝印户口制定暂行办法如下: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无职称的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可申报蓝印户口。
如何在天津落户
只要有统一的本科学历,就可以通过人才引进落户天津。
天津市人才引进条件(以下条件符合其中之一):
1.35周以下全日制本科学历;
2.45周以下全日制硕士;
3、年龄36 ~ 45岁以下,统招本科(档案须转,须提供高级职称)。
天津市户口登记程序和条件规定(户口登记电话)
天津户口迁移有哪些政策?
外地人可以通过积分落户天津。
近日,天津市***发布《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指数及分值表》,决定自1月1日至12月31日试行《非本地常住人口(以下简称外来常住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取消现行暂住证。《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以通过积分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两类人可以办理居住证,必须在天津居住半年以上。
居住证申请人主要包括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在天津居住的人员,以及未满16周岁或正在天津就读的人员。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外来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半年以上,拟继续居住的,应当办理居住证;符合在津有合法职业和稳定住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津投资创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积分入户。
鼓励高学历/高技能人才落户,选择中心城市周边地区增加引导点。
根据居住证制度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积分指标包括4大类12项。第一类按年龄、受教育程度划分不同分值,鼓励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户;第二类指导点规定了职业和定居区的选择。为缓解中心城区人口压力,对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及周边四区申请落户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引导积分。
具体情况是:
第一类是基础分。包括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社保、住房等五项指标,体现鼓励年轻适用、稳定就业、稳定居住、高等教育和职业技能落户的原则。比如35岁以下的人定20分,是35岁以上的人分数的两倍;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水平由高到低分别划分为三个等级和八个等级,鼓励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户;有稳定住所且长期参加社会保险的,也给予相应分值。
第二类是指导分。包括职业(工种)和落户区域,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专业人才落户,对中心城市周边地区落户起到引导作用。为满足本市相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优先向紧缺行业倾斜,根据《天津市紧缺人才目录》和《天津市职业培训费用和市场需求目录》对外来从业人员的紧缺程度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指导分值。同时,为缓解中心城区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及周边四区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指导分值。
第三类是加分。包括投资纳税、婚姻状况、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工作年限等四项指标,主要目的是对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获得国家级奖励和荣誉称号、为天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设置一定的附加分值。同时,为照顾在一个单位稳定工作6年以上或夫妻双方均在本市工作多年,为天津发展默默奉献的人员,特设立加分项目给予优惠政策。
第四类是负积分。包括违法失信的减分指标。其中,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积分期间犯罪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被一票否决,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落户后,随迁子女可在天津高考获得保障房购买资格。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社区事务、科技申报、职业资格评定、评选表彰等11个方面的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此外,通过积分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随迁子女在本市避难的,可以申请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入学考试。
购房方面,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本单位自建的保障性住房。
天津市人民***关于《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天津市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积分管理。
第三条居住证是中国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生活,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并通过积分申请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签注、注销,居住证持有人入户登记等相关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的积分管理。教育、卫生、工商、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土房管、民政、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和市审批办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和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和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受公安机关委托具体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制作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第二章应用
第六条年满16周岁,拟居住7日以上不满半年的境内流动人口,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居住登记。
第七条在天津居住半年以上并拟继续居住的境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读的中国籍人员,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八条居住证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照、指纹、户籍地址、现居住地、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签注机关、签注期限等。
第九条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个人向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提出,或者由个人的工作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提出。16岁以下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监护人、受托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
第十条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及近期照片;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住的证明;
(4)在津就业的,提交就业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收到居住证申请材料后,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材料齐全的,出具收款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其补齐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居住证申请的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出具回执证明的申请材料发送至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单位出具回执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并将认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认证部门。
第十三条居住证由公安机关发放。经核实,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出具回执证明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明制作。
申请人凭领取凭证到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
首次申请居留证是免费的。如有遗失、补办或损坏,需缴纳证书费。居住证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核定。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来津人员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实现地区间、部门间人口信息的互联、共建、共享。
第十五条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每居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或者由用人单位集中到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暂停居住证使用功能;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恢复居住证使用功能。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从办理完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居住证损坏、遗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请时提供虚**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逾期60日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四)居住证持有人已转入本市常住户口的;
(五)居住证持有人离开天津后不返回天津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治疗
第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其就读。
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第二十条居住证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有权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与居住地的社区事务。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取得户籍所在地相关选举资格证明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其居住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本市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等通行手续;可在本市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台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可以在本市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方式创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