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河道管理范围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预防和减轻洪水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防洪活动,必须遵守《防洪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洪,是指根据洪水灾害的特点,预防或者减轻洪水灾害的各种活动。第三条防洪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蓄放并举,以放为主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第五条各级人民***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工作。
各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广大群众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防洪意识;组织有关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和完善防洪体系以及水文、气象、通信、信息远程控制、预警和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有计划地治理江河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加强防洪工程维护管理确保安全。第六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洪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的领导下,按照防汛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汛抗洪工作。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防洪工程专业机构和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管辖范围内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省军区或者军分区、人民武装部等负责人组成的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汛期,乡镇人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第八条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防洪规划和防洪工程设施管理第九条本省长江防洪规划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长江流域防洪规划。
汉江、东荆河、符欢河、汉北河、张炬河、清江、沮水河、富水河、长湖、洪湖、梁紫湖、西凉湖、吊汊湖等江河湖泊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批准。
其他中小河流、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在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报同级人民***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流域防洪规划编制,并按规定经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全省除涝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易涝地区的人民***应当根据全省除涝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除涝规划。
城市除涝规划由市人民***有关部门制定,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一条河道整治和控制、引导河道流向、保护河岸的工程建设,应当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的关系,按照河道整治规划实施,不得随意改变河道流向。
本省长江的规划和治理,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实施。
汉江、东荆河、符欢河、汉北河、张炬河、清江、沮水河、富水河的规划控制线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地方和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批准。其他中小河流的规划控制线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批准。第十二条江河湖泊的防洪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按区域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保护,确保行洪畅通。
长江在本省境内的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管理。
其他江河、湖泊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管理。
有堤防的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涵盖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禁采区、工程预留地、无堤防的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涵盖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洪水位达到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其他水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划定。
《防洪法》规定,防汛抗洪由各级人民***负责,部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扩展数据
各级人民***的职权是:
1、监管权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人民***的决定和命令。为此,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也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2.领导和监督
即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的工作,有权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任免和考核行政工作人员。
3.经营权
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权既是国家设立行政机关的主要目的,也是各级***的主要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文化、科学、体育、卫生、民政、公安等行政工作,完成上级人民***交办的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还负责城乡建设、民族事务和监督,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计划。
4.权利保护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保护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
参考数据
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防洪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统筹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河湖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第七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河湖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救灾工作。
各级人民***应当对蓄滞洪区给予支持;蓄滞洪后,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救助。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水灾害而作出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和区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和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河湖治理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地区分别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 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审核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流域防洪规划和上一级人民***的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防洪规划应当遵循保证重点、兼顾全局、防洪与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水规律、上下游关系、左右岸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防洪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对象、控制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利用原则。第十二条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防洪规划,加强海堤(海堤)、防潮闸、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监督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满足防御风暴潮的需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预防和减轻洪水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防洪法和本办法。第三条防洪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防洪规划,实施科学、系统的防洪。
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宣传普及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防洪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和扩大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坚持不懈。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其设立的水管理单位行使法律法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举报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七条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防洪规划应当以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为依据,并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长江、淮河等跨省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省确定的跨市(含区,下同)的重要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跨城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含不设区的市、区,下同)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批准;
(四)江河、河段、湖泊的跨县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编制,报市人民***(含行署,下同)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其他河流、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国务院规定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七)有防洪任务的镇的防洪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批准后,纳入镇总体规划。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在山洪可能引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山洪多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地质矿产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全面调查,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并采取防范措施。
城市、城镇和其他居民区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公路的建设,应当避开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其布局和设防高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防洪规划的要求。确需降低高程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已建在受山洪威胁或地势低洼的地方,应采取防御措施;在河漫滩上建设的,应当限期搬迁。第九条在沿江圩区、沿淮洼地、淮北平原等易涝地区,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发展耐涝作物,开展洪涝、干旱、盐渍综合治理。第三章整治与保护第十条整治河道和修建导流、护岸工程以及对河道有影响的道路、村镇,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的整治线实施。不允许随意改变河水流向,以保护村镇和农田的安全。
规划控制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长江、淮河等跨省河流及河段的规划审批,按照《防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省确定的重要江河和跨市河段的规划和整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批准;
(三)其他跨市的河流、河段规划和治导线,分别由有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批准;
(四)跨县的河流、河道规划导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批准;
(五)其他河流,由县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河道规划引导线,报县人民***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洪,是指预防和减轻洪涝、冰灾的各种活动。第三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各级人民***应当将防洪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防洪宣传,普及防洪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洪意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各级人民***应当对在防洪工程建设和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七条防洪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批准:
黄河、辽河、内蒙古嫩江以及跨省江河、河段防洪规划的编制,依照防洪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黄河、辽河、嫩江内蒙古境内的重要一级支流和自治区重要湖泊、水库的防洪规划,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江河防洪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江河、河段所在地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经江河、河段所在地人民***审核提出后,报同级人民***批准。
其他河流的防洪规划,由河流所在地县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按期完成防洪规划的编制。全区重点江河、湖泊、水库的防洪规划期限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受凌汛威胁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防御凌汛纳入本地区防洪规划,加强河道堤防护岸、穿堤建筑物、堤防防护林等防洪工程体系建设,确保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御凌汛的需要。第九条山洪易发区的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划定重点防治区域,采取生态建设和工程保护措施,控制隐患,加强水文气象观测和预警预报,制定并实施避险方案。
山洪重点防治区内不得建设城市、城镇、居民点、厂矿、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确需修建时,应当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修建在受山洪威胁地区的,必须采取防御措施。第十条各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逐步实施经批准的防洪规划,确保防洪规划的完成。跨行政区域的防洪规划由上一级人民***组织实施。第十一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用地、堤防规划建设用地和扩建、开建人工溢洪道用地,应当依照防洪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划定规划保留区,并予以公告。
在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不得扩建居民区;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规划保留区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确认不妨碍防洪规划实施后,依法办理征地占用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搬迁规划保留区内有碍防洪规划实施的现有工矿设施和村庄。第三章治理、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洪水的防治应当蓄泄结合、标本兼治、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
各级人民***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流域林草植被建设,在山区和风沙区积极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加强流域特别是水土流失严重的流域中上游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病险水库及水利工程、河道治理工程、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治理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段和工程,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及时安排资金进行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目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为防治洪水,防御和减轻洪水,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法律。防洪法全文共八章六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立法的目的,规定了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主要内容包括:1 .立法目的:“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和减轻洪水,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2.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3.防洪基本管理制度:流域或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4、各级人民***在防汛工作中,规定的防汛工作管理制度。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