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细则。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拨付。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或者挪用。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由副处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里有几个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小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村民委员会应当对育龄妇女担任村长给予适当报酬。第五条《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制定。第二章生育条例第六条《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凭所在部队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本标准相当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人员,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在沿海渔区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只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一方应为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第八条山区和坝上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或女方应为农村居民。
平原和丘陵农村地区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女方应为农村居民。第九条农村居民结婚落户生有一女无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夫妻双方及女方父母均为农村居民;
(2)男方已定居并在女方家居住的;
(三)对女方长辈负有赡养义务。
两个以上男子结婚并定居在同一无子女家庭的,只有其中一人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经县级人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结论,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第十一条已生育的子女交由外国人收养,且该子女已依法取得外国国籍的,收养人不得以此为由申请再生育。孩子不算收养人的子女数。第十二条《条例》规定的申请再生育的农村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农村居民户口10年以上;
(二)依法享有农村责任农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第十三条育龄夫妻依法领取《二胎生育证》后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转为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时,经乡、民族乡、镇人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并出具已怀孕证明的,《二胎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且不符合城镇居民再生育子女条件的,《二胎生育证》无效,应当收回。
属于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城镇居民可以自轮换之日起24个月内按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自自发给予二胎生育证之日起24个月内未怀孕的,其二胎生育证作废并收回,不再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籍管理机构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制定。第十五条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怀孕3个月以上因意外终止妊娠的,应当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患者出具终止妊娠原因的诊断证明。
无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终止妊娠原因诊断证明的,其《二胎生育证》无效,不安排生育。第十六条输精管结扎术后子女死亡,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县级人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向县级以上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输精管结扎术再通证明。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第三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十七条公民晚婚的,一方或者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奖励婚假。
广东省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细则是什么?
根据条例,广东省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细则和标准如下: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经常性工作为重点,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宣传、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人民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与增加妇女教育和就业机会、改善妇女健康和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夫妻双方都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的。第五条各级人民***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任务的第一责任人。把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人民***及其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凡常住户口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单位,常住户口在本省以外的,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采取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措施。第四条各级人民***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建设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条例》和《细则》的实施。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制定和执行本部门的政策法规,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施。第二章计划生育第六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实行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第七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按计划照顾第二个孩子:
(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诊断,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为不育,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并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了收养公证手续,收养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在河南定居的归侨或港澳台同胞,且随其返回内地或返回内地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4)民政部门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级以上残疾军人或者烈士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从事一线地下采矿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并作出长期继续从事一线地下采矿作业的正式书面保证;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外,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有一个女孩,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为家庭确有困难:
1、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夫妻一方因残疾或严重慢性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2.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
(二)男方结婚定居,有一女无子女,赡养父母(几个姐妹,只照顾一个);
(三)在神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作出继续在神山村长期定居的正式书面保证;
(4)经公安部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第十条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且是农业人口的,根据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必须年满28周岁,且有四年以上的间隔。第十二条城镇人口符合生育二胎规定的,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控制指标,层层下达。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第十三条各级人民***应当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颁布的计划生育政策,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
人口计划不得超过上级人民***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必须以符合规定的育龄妇女人数为基础。第十四条各级计划委员会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口计划的制定和管理;统计和公安部门负责统计和公布人口相关数据。第十五条各级人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人口计划执行结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人民***每年要适时进行抽样调查,对人口目标管理进行严格考核,实施奖惩。第十六条未完成人口计划的人民***,必须向上一级人民***写出报告,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第十七条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将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都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做到无计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