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资验资网

企业增资验资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时间【2023更新】)

来源:互联网 综合百科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时间【2023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何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2008年4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7号

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十月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在哪一年生效?这部法律是中国关于节约能源的最高法律。

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通过。这部法律共七章,分别是:总则、节能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奖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十月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节约能源法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颁布日期]1997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

【发布部门】NPC人大常委会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能、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经过加工转化获得有用能量的资源。

第三条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接受的措施,减少能源生产和消费各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和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开发、加工、转化、运输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约能源方向发展。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国家制定节能政策和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民节能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并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应当对在节能研究和节能科学技术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可以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和推进节能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按照节能优先、节能与发展能源并重的原则,在节能与发展能源的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上,选择节能与发展能源的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人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不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工程竣工后,不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能耗高、能源浪费严重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耗能过高工业项目的目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确定

国务院节能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节能国家标准。

没有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相关的节能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节能标准应当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十五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用能产品量大面广的行业的监督,督促其采取节能措施,努力改进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逐步降低该行业单位产品能耗。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制定能耗限额。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国家对耗能高的落后用能产品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高的用能产品和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定的认证机构申请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通过认证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统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海关做好能源消耗和利用的统计工作,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

第二十条国家应当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是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耗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依法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技术条件的单位进行节能检验检测。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要求、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合理利用能源

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自身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完善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生产高耗能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能源消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情节严重的,应当限期整改。县级以上人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第二十五条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签上如实标明能源消耗指标。

第二十七条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包括能源消耗、能源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从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报县级以上人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使用企业生产的电、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的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应按国家规定计量支付,不得无偿使用或实行承包费制。

第三十一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源。

第四章技术能否进步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节能技术的开发,确定先进节能技术的开发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第三十三条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和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工程。;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五条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安排的科研经费中,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的研究。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推进科学合理的专业化生产。

第三十七条建筑设计和施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降低采暖、制冷和照明能耗。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发展下列通用节能技术:

(一)推广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提高火电机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2)逐步实现电机、风机、水泵等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发展电机调速和电力电子节能技术,开发、生产和推广质优价廉的节能设备,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三)开发和推广适用于国内煤炭的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四)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第四十条工业企业应当制定工业节能技术政策,并进行开发和推广。

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淘汰高能耗的旧技术、新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通用和专用的节能技术指标、要求和措施,并根据经济和节能技术的发展适时修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使我国的能源利用水平逐步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三条生产高耗能产品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能源,情节严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县级以上人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责令停止整改或者关闭。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责令其停止整改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产品质量监督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签上标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签上标明的能源消耗指标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