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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房产契税新政(9月1日起房产契税新政【2023更新】)

来源:互联网 综合百科 1

9月1日起房产契税新政【2023更新】-9月1日起房产契税新政**

9月1日购房契税新政。

购房契税是指在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按照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上的房价的一定比例,向新的所有人(产权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它是对不动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特殊税种。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买卖房屋;

(4)房屋捐赠;

(5)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和房屋买卖均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销售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交换,是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价格的差额。

前款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土地使用权与交换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以外汇结算的,以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继承土地和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首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灭失而回购房屋的,酌情给予减免;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契税减免项目。

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减征、免征的契税。

第八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其他证明的当天。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9月1日契税新规。

公告称,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开始实施,将取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关于契税法实施后优惠政策衔接的公告》显示,这五种情形免征契税:

1.因离婚、分割共有财产而导致土地、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首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三、公有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方式建造的普通住房或本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在职工首次购买住房的情况下,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四、购买公有住房通过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五、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承担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所有权,免征契税。

《契税法》按照移税制的思路,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整体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契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四川省已明确确定契税税率为3%。按照之前的规定,有3%和4%的契税适用于四川各地。此次,全省21个市州适用税率全部确定为3%。

契税法实施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第二套家庭改善型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据四川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李兰介绍,契税法延续了现有税收优惠,保障居民住房需求、夫妻离婚分居、企业改制重组等税收优惠继续执行。经授权,四川免于征收土地和房屋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损失,税务机关将继续执行这些税收优惠。

据悉,契税法完善了征税范围、减免税、申报缴纳,优化了纳税服务和征管。新个税法实施后,纳税人收税将更加方便,税务机关征管效率将更高。

9月1日新房契税新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单套(楼)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为普通住宅,大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为普通住宅。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非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纳税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也就是从你签购房合同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单套(楼)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为普通住宅,大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为普通住宅。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非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纳税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也就是从你签购房合同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单套(楼)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为普通住宅,大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为普通住宅。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非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纳税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也就是从你签购房合同之日起。

9月1日契税新规定

我们目前执行的是国务院于1997年7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经NPC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起实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对契税有哪些新的规定?

1.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增加了两种类型的契税免征,夫妻之间的转让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可以免征契税。

2,但实际上夫妻之间、法定继承人之间的转让也是免征契税的,只是没有写在契税条例中,而是在另一个通知中规定了。但是这两种免征契税的情况都是明确写入契税法的。

3.总的来说,《契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法》差别不大。

根据相关规定,新的契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其中,关于房地产契税的有关规定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2.本法所称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的买卖、赠与和交换。

前款第二项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让。

以作价出资(入股)、抵债、转让、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3.契税税率为3%至5%。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NPC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确定不同的税率。

房地产契税最新政策

契税法一颁布就引发热议,那么房地产契税的最新政策是什么?

根据契税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的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用地和房屋的所有权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继承;

(二)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担所有权的土地和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济;

(三)承担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和房屋权属的;

(五)合法继承人通过继承方式继承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

(六)依法应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居民住房需求、企业改制和灾后重建,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并报NPC常务委员会备案。

9.1新的契税条例

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NPC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该法于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至5%”,“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并报NPC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题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确定不同的税率。

扩展数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8月1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的买卖、赠与和交换。

前款第二项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让。

以作价出资(入股)、抵债、转让、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至5%。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NPC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确定不同的税率。

9月1日房产税新规

房产税9月1日房产新规如下:9月1日起实施新的契税法,而房产税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开征,两个税种不同。

1.第一:首套住房契税新政。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第二:两套新的住房契税政策。对个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家庭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3.第三: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申报新政策。纳税人申请契税新规定的税收优惠,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地房产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及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4.第四:新的住房契税政策的范围。新的住房契税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外,房屋契税新政适用于除契税新政第一条第二项以外的所有其他地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的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用地和房屋的所有权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继承;

(二)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担所有权的土地和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济;

(三)承担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和房屋权属的;

(五)合法继承人通过继承方式继承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

(六)依法应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居民住房需求、企业改制和灾后重建,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并报NPC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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