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23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细则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只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国家机密受法律保护。保守国家秘密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应当遵循积极预防、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原则,既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应当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保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扩展信息: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公开后可能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和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由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颁布。本办法第四十五部分总则、密级的确定、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保密制度、奖惩、附则,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保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保密工作部门是本级***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完成同级***和上级保密部门交办的保密任务;负责组织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安全工作;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保密工作人员;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或者直接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泄密事件,并对泄密事件采取补救措施。
省级机关和单位要有一名领导负责管理本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保密工作,并指定专(兼)职干部负责日常保密工作。涉密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办公室。
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的保密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三条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开展保密检查,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落实各项保密措施;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泄露国家秘密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第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制止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向安全部门报告,并对泄漏事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二章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予以标明。第六条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为一年以上;保密期限不满一年的,以月计算。保密期限从标明的发布日期开始计算。不能标明签发日期的,从公布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计算。第七条不明确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事项,按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取得国家保密局或者有权确定密级的机关批准前,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的争议事项,应当在密级争议中标明较高的密级。第八条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密级或者保密期限的,应当按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联系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九条国家秘密的解密,依照保密法第十六条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按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确定保密等级的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其保密等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按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十一条涉外工作的保密
(一)接待境外人员来访或洽谈业务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划清保密与非保密界限,确定介绍口径、洽谈范围、出访路线和项目,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凡属国家秘密的工程、设施和军事禁区,除特殊情况经主管机关批准外,境外人员不得参观。
(二)进入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人住所,陪同外国人参观、游览、出席宴会、谈判等。,不得携带含有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与外商的商务谈判不得涉及中国经济、金融和对外贸易中的国家秘密。
(三)出境人员不得擅自携带含有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保密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带出国的机密文件必须严格保管,或交由我驻外机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向境外人员和机构泄露和提供。入境后,应及时向原许可的保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用于文件、资料、手稿等。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和军事的,必须向保密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4)接受境外人员(包括留学生、实习生、进修生、专家等)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外来人员不得接触国家秘密。来本省工作的专家需要使用与其业务有关的机密、保密资料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使用绝密信息和其他与业务无关的信息。
(五)境外机构和人员来信、来电或前来了解、索取保密资料时,有关单位应及时与保密、外事主管部门联系,不得擅自提供。
(六)通过普通邮电线路向境外打电话、发电报、发传真、寄信件、寄手稿、寄音像制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对外投稿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科技等方面不宜公开的内容的,应当向保密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明手续。
(七)境外记者和其他境外人员要求来本省采访、录音录像或者拍摄、电视等活动,接待单位应当办理批准手续。采访和拍摄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8)在中外合资项目中,外方人员不得接触我方的秘密文件和参加秘密会议。确需向外方提供有关秘密文件和资料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合同中订立外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条款。
(九)邀请境外人员在本省进行测绘活动,应当经我省测绘部门批准。
(十)外国政要在本省的行踪和活动,在国家授权公开发布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文件背景
根据新修订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对199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考虑:一是满足实施保密法的需要。1990年5月25日发布的实施办法是与1988年保密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新修订的保密法确立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措施,实施办法已经不适应,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同时,新修订的保密法的一些规定还是比较原则的,需要做出具体的细节规定,以利于法律的实施。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严峻,安全管理的难度与日俱增。一些原有的安全管理手段已经失效,泄密渠道增多。涉密人员、涉密会议和活动、涉密载体的安全管理亟待调整和规范。通过修订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制度,有利于为依法开展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处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三是满足依法管理保密工作的需要。通过实施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保密管理职能,规范保密管理行为,实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的保密管理。此外,近年来在保密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一些成熟的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也需要通过实施条例的修订予以固化和规范。
第一部保密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01
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NPC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8年4月29日经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现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1988年9月5日,NPC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4月29日,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现予以公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保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律,是适应形势的。它的颁布实施,对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除保密法外,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出入境管理法、统计法、档案法、专利法、公务员法等中有关保护国家秘密的规定。都是法律制度保护的重要内容。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秘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严重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国家安全的基本知识
1.国家安全和保密常识
国家安全和保密常识。保密法的内容是什么?
《保密法》共五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由七条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规定组成。包括立法宗旨、国家秘密的界定、保密工作的方针、保密工作的管理制度、保密义务的设定和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共九条。它从原则上规定了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和密级,并对如何确定、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解密即“法定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保密制度”,根据客观需要和实践经验,对最有必要的保密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共14条。该章具有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特点,对泄密窃密的主要渠道提出了防范要求,为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奠定了基础。
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违反保密法、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以及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共两条。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对总则作了附属和补充规定,共三条。主要规定了保密法实施办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条例的制定和保密法的实施日期。
2.国家秘密包括哪些符合保密法第二条规定的秘密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条的规定:
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只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
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条规定的秘密事项:
(一)国家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和有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秘密事项的活动;
(七)国家保密部门确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国家秘密。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秘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损坏;“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3.保密法规定了哪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可以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和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秘密事项的活动;
(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符合前款规定的政党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4.国家机密的保密
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实行积极预防、突出重点、确保国家秘密、方便各项工作的方针。
“九五”期间,初步建立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配套的保密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实现了对国家秘密的依法管理。初步建立现代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具备抵御高科技***的能力;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保密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监督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密工作队伍,努力使我国保密工作迈上新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保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未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抄;(二)接收、发送和携带,由指定人员进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将其保存在装备良好的安全装置中。经批准复制、摘抄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保密。
第十九条国家保密部门应当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的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报纸、图书、地图、图文资料、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播出,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事先批准。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明确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对外开放的场所、场所应当保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要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机密。
第二十五条在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输国家秘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得使用未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明码或密码传递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准用普通邮件传递。
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禁止携带、传递或者向境外寄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绝密国家机密只有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专职负责国家秘密工作人员的任命,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批。负责国家秘密工作的专职人员的出境,应当经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将危及国家安全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有关机关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
5.保密法的优势和作用是什么?
保密法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保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对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的根本宗旨、基本原则和方针,为保密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
(二)划定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基本界限,确立了确定和变更国家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的法定程序,规定了解密的方法,从根本上改变了保密范围不清、密级混乱、密级终身制等违背保密工作自身发展规律的现象;
(三)为完善我国保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提出了统一要求,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奠定了基础;
(4)明确泄密的法律责任,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和量刑标准,为及时惩治犯罪、准确打击泄密违法行为提供法律武器;
(5)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的管理制度,确立了我国保密部门的地位,为其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6.国家机密由几个要素组成。
国家机密由三个基本要素组成:
(1)国家安全与利益的关系。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本质要素,是准确判断某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关键问题。
(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这是国家机密的程序要素。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在履行相应密级确定程序后,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国家秘密。所谓法定程序,是指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对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解密的确定、变更等作出的一系列相应规定。国家秘密这一要素是为了强调确定国家秘密的统一性和合法性,防止主观性和随意性。
(3)一定时间内只有一定范围的人知道。这是国家机密的时间空元素。国家机密不可能永远是秘密。随着一定时间和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或改变安全等级或解密。特殊情况下,也会出现安全级别由低变高的现象。接触和了解国家秘密的范围必须限定在需要知道的范围内,不能控制的信息不能称为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三个基本要素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7.涉密人员管理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答:1。保密法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作出了以下新规定:第二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根据密级实行不同等级保护。
保密信息系统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安全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保密信息系统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管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二)未采取保护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交换信息的;(三)使用非保密计算机和非保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四)擅自卸载或者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管理规程;(五)赠送、出售、丢弃或者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存储设备移作他用的。
二。对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涉密人员的任用和聘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备胜任涉密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应当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职实行保密期限管理。涉密人员在保密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上岗,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贵州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家秘密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保密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保密部门进行的保密监督检查。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省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各州、地、市、县(特区、市辖区,下同)保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和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及其修改和解密;
(三)管理和指导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工作,审查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等方面的稿件和文章在境外的投递和携带;
(四)管理和监督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工作;
(五)安全技术管理;
(六)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或参与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
(七)组织保密宣传教育和对保密人员的专业培训;
(八)承办其他保密工作。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日常保密工作。第八条安全部门工作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持有《安全检查证》。第三章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第九条一切机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秘密的范围和确定程序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并按照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规定标明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第十条对不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没有相应的密级确定权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属于其他方面的事项,应当逐级上报有相应权限确定密级的保密部门。
受理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一条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在密级、保密期限发生变更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并在保密文件上予以标注;无法标注的,应当及时通知联系范围内的人员。
保密期限届满或者解密后被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公告的,免予公告。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审查,至少每五年审查一次。第十三条决定撤销或者合并的机关、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原单位的国家秘密密级和保密期限。关于密级和解密的变更,由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指定的机关负责撤销,由承担原职能的机关或单位负责合并。第四章保密制度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游览、探亲访友或者办理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第十五条接触国家秘密范围的人员或者机关、单位,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机关和单位必须联系职能分工;
(二)工作联系方式;
(三)因工作需要必须联系的有关人员。第十六条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根据保密要求选择会议地点,限定会议人员范围,使用会议专用设备,严格管理会议文件和资料。
会议的内容和范围由主办单位确定。第十七条复制属于绝密和签发机关禁止复制的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经签发机关批准;其他应当经机关或者单位负责人批准。第十八条禁止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第十九条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负责监销;销售监督人员应确保被销毁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无法恢复。第二十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未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批准,不得公开报道和发表涉及国家秘密的稿件、图书等资料;难以判断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