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国家设立特别行政区由什么以法律规定-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
哪个权力机构决定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和建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和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具体情况以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而在第十四条中,更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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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具体情况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可以向出于政治原因寻求庇护的外国人提供庇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行政区域内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中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具体情况以法律规定。”;
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存在另一种制度。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
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就是一国两制。所谓一个国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不可分割。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省在内的中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都不能分割、分离,也不能成为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法律形式是什么?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的形式规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
1.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7年7月1日成立。
2.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岛和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地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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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中国***已经在中英联合声明中阐明了对香港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门户网站-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论中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和法律基础。!!!
论中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中国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和特殊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具体情况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巩固和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存在另一种制度。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就是一国两制。所谓一个国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不可分割。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省在内的中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都不能分割、分离,也不能成为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两制,就是在中国普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社会主义国家,只有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能够存在和发展。“一国两制”实施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在一个国家并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身国情对国家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宪法实施监督制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这就这么长!有人帮忙精简一下。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相关宪法活动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而言,除宪法监督专职机关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公民。就监督对象而言,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和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和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具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依法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进行的监督。由于历史和现实条件的不同,各国的宪法监督机关也不尽相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在这些国家,立法机构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并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在这些国家,法院解释宪法并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了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和***,以履行解释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不同的宪法监督机构有不同的监督方式。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性审查。在这种制度下,立法机关可以主动或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如果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监督的方式与普通法院相同,既是被动的应请求审查,也是个案审查。在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或***的监督方法是不同的。法国宪法委员会实行事前监督制度;***没有统一的监督模式,有的采用事后监督制,有的采用事前监督制。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中国既不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像**法系国家那样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种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不与宪法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监督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实施。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通过备案审查进行。备案是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时间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查。备案是监督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复习。复习分为主动复习和被动复习。主动审查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将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发给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再由秘书处以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的启动机制有两种,一种是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请求。根据《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另一种是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NPC常务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如果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意见。 人大专门委员会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与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然后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反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制定机关拒绝修改的,可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撤销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具体情况以法律规定。”
宪法是根本法,巩固和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存在另一种制度。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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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对特别行政区的统一领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两部基本法第一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第十二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这是将我国宪法的规定具体化。
可见,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级的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属中央人民***。中央人民***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不享有国家主权。它在外交和国防方面没有权力,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