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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来源:互联网 综合百科 13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最新版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保障城市河道功能的完整性,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效益,发掘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促进城市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城市河道)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河道,包括水域、河道、堤防、护堤地、沿河绿地、防洪配水泵站、船闸、水闸以及连接上下游河道的管涵。

城市河道的具体名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报市人民***确定后公布。

京杭运河、钱塘江、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杭甬运河、东苕溪和浦阳江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省、市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城市内河航道和通航水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水上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沿河城市河道绿化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全面保护、科学管理、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共享开放的原则。

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保障防洪排涝功能,保护水面、景观绿化、野生动物、植被土壤、地形地貌等自然生态环境和特色建筑、文物古迹等人文历史风貌,以及符合杭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的滨海民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四条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由市人民***统一领导、规划和规范,市、区人民***根据河道等级和规定的职责实行分级融资、分级建设、分级管理。

城市河道分类建设管理的范围和资金比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五条市、区人民***应当将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应当依法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资金,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用于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防洪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市城市河道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河道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市、区城市河道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河流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上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城市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管理。

城乡规划、城市绿化、文化、文物、国土资源、工商、渔业、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八条市、区人民***应当建立城市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编制城市河道规划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根据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编制城市河道建设规划和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河道建设规划和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规划是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的基础。第十条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城市河道规划,应当保障城市河道的防洪排涝、调蓄配水、通航、水体畅通等基本功能,满足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景观和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的需要,实现城市河道畅通、水清岸绿、风景优美、宜居繁荣的目标。第十一条与城市河道相关的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城市河道建设规划和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在编制或者修改专业规划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或者修改与城市河道相关的各类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减少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河道水域面积,不得擅自调整城市河道规划控制线、城市河底高程、恒定水位高程等规划指标。

确需调整城市河道规划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湖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河段)、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杭州市城区河道的管理,应当在统一防洪、统一管理水资源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杭州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钱塘江管理适用《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河道内的航道按国家、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条杭州市和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实施河道整治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畅通,提高河道行洪排涝能力,充分发挥河道综合功能。第六条杭州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对本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区、县(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负责本乡(镇)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辖区内的河道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业务上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第七条市直接管理的河道的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批准公布;区、县(市)管理的河道和其他河道的划分,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区、县(市)人民***批准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直接管理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对区、县(市)管理的河道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资金。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行政首长负责本市河道防洪清障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统一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第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监督管理,开展水文监测,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的安全。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和其他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各级人民***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整治第十一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区域水利综合规划、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水土保持、防洪排涝等相关技术要求。

本市其他各类河道利用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其他各类涉及河道的专业规划,应当事先征求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市、区直管河道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河道管理和其他河道规划,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河道整治和控制引导河道流向、保护堤防等工程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的河道整治线实施,不得随意改变河道流向。

市、区直接管理的河道的规划控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县(市)管理的河道和其他河道的规划控制导线,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规划部门制定,报县(市)人民***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是特别法吗?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是一部特别法。指适用于特殊法律关系主体、特殊时间和特殊地域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法律称为一般法,只适用于某一地区的法律称为特别法。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水畅通,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含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和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河道内的航道还应当遵守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坚持防洪统筹、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道管理实行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的体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的河道管理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河道的疏浚和清理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系和水情基础调查,建立健全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第九条本省河流分为省级、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和乡级河流。

钱塘江、东晓溪、邕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段为省级河流,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经区同意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乡镇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公布的河流名录应当包括河流的名称、起止点、长度、水域和主要功能。第十条河道建设、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专业河道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专业河道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省界河流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批准。其中,省人民***可以决定在设区的市范围内编制和批准以起止点为界的省域河流专业规划。

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有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批准。

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批准。

专业河道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重视规划区内现有河流的规划保护和新河的规划建设,发挥河流的防洪排涝、保持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和传承历史的功能。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源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修改水源保护规划。第十三条河道建设应当符合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防洪、通航标准及其他相关技术要求,确保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提高河道防洪、灌溉和航运的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保持河道自然形态。不准随意截直河道,随意改变河道岸线,填堵或缩窄河道。

河道建设包括河道开挖、河面拓宽、堤防修复和护岸、堰体建设和水闸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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