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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国境(偷越国境罪立案标准,偷越国境罪定罪量刑)

来源:互联网 综合百科 14

偷越国境罪立案标准,偷越国境罪定罪量刑-

非法穿越国境罪的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国(边)境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要构成偷越国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国(边)境管理法规是指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暂行管理办法》、《边防检查条例》。2、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一般表现为在陆地或海上秘密出入境,或采取伪造、变造、冒用出入境证件等欺骗手段和手段。偷越国境属于故意行为,即行为人在明知未取得合法进出境证件的情况下,仍然偷越国境。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我国的国(边)境,不构成本罪的过失或错误。3.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伪造证件非法越境;内外勾结非法越境;殴打或者威胁正在执勤的边防人员偷越国境的;多次非法越境;以及非法越境不利影响。犯偷越国境罪的,处一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非法越境罪的立案条件。

1.非法越境罪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一)3次以上穿越国(边)境,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二)实施违法行为后非法越国(边)境的;

(三)非法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的;

(四)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偷越国(边)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一)偷越国(边)境逃避处罚的;

(二)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越国(边)境罪的量刑标准如何?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以参加恐怖组织、接受恐怖训练或者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严重的偷越国(边)境行为。所谓“非法越境者”,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境的行为。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一般表现为在不允许通行的地方秘密出入境、乘船偷渡、车马偷渡或徒步偷渡;有的人经过指定的地方,却被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蒙混过关。比如有的人藏在出入境(境)的飞机、轮船、汽车里,有的人藏在集装箱或行李箱里叫入境装。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是非法出入境,都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只是涂改、伪造出入境证件,没有进一步实施偷越国境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犯其他罪,如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外国人入境后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或者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不能认定为偷越国境的行为。

3.越国(边)境罪的审判时限是多少?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越境犯罪的最新立案标准。

非法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越国(边)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1 .2、实施偷越国(边)境后的违法行为;3.暴力或者威胁执法人员非法越国(边)境的;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不良影响的;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立为重大案件:1。偷越国(边)境逃避处罚的;2.以走私、贩毒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我国相关法律对非法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有严格规定。违反相关标准的,将依法判处不同刑期。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理,不能缓刑处理。我国严惩非法越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参加恐怖组织、接受恐怖训练或者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3.31公通字[]30号)

一、备案标准

(六)非法越国(边)境案件

1、偷越国(边)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侦查:

(一)3次以上穿越国(边)境,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二)实施违法行为后非法越国(边)境的;

(三)非法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的;

(四)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偷越国(边)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为重大案件:

(一)偷越国(边)境逃避处罚的;

(二)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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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条件

法律主观性:

非法穿越国界罪的立案条件是:1。三次以上偷越国(边)境,屡教不改,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时对热心群众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予立案侦查;2、为逃避处罚,偷越国(边)境,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等属重大案件。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268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以参加恐怖组织、接受恐怖训练或者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

非法越境犯罪的立案标准。

1.组织他人非法越国(边)境的,应予立案侦查。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案件:(一)一次组织20人至49人偷越国(边)境的;(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次至4次的;(三)被组织者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者的人身自由;(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一次性组织50人偷越国(边)境的;(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三)L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者1人死亡的;(四)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法律依据:

出入境管理部门管辖的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予追究。(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案件:1。一次性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至4次的;

3.造成一人或者两人重伤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者的人身自由;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越境犯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

对越境罪的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2月20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的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或者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实施引诱、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非法越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训练非法越境人员,策划、安排非法越境行为,在非法越境前或者过程中被抓获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组织他人非法越境(未遂)罪定罪, 应当在相应法定刑幅度的基础上,结合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予以量刑。

第二条编造出境理由、身份信息或者境外关系相关证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入出境往来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通行证、签证和签注、出国证件和清单,以及出境时需要查验的其他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骗取出境证件五张以上的;

(二)非法收费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为国家规定不准出境的人员骗取出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三条刑法第三百二十条所称“出入境证件”,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证件以及入境时需要查验的其他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件以上的;

(二)非法收费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国家规定禁止入境、出境的人员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运送他人非法越国(边)境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a)在国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合谋或者引诱他人共同偷越国(边)境的;

(四)与境外组织、人员勾结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无出入境证件出入境或者逃避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失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手段取得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的;

(五)以其他方法非法出入境的。

第七条以单位名义或者以单位形式组织他人非法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运送他人非法国(边)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境证件罪、出售出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跨区域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符合合并办理条件,需要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提起公诉的,由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十条本解释公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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