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草案全文-遗产税草案 征税比例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草案全文第一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时(包括宣告死亡时)留下财产的,按照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草案全文
第一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死亡时(包括宣告死亡时)留下的财产,均应按本条例的规定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财产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在死亡时(包括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留下财产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征收遗产税。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三条:遗产税的纳税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如果有执行人,就是被执行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是继承人和受赠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者受赠人的,应当依法选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条: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征遗产税。
第五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应税遗产总额:
受遗赠人、受赠人或者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的遗产中与文化、历史、艺术有关的各类文物和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转让此类文件、资料、物品时,仍需办理自动纳税;
继承人创造、发明或者参与创造、发明并归自己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获得的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征遗产税;
国务院规定的不计入应税遗产总额的其他遗产。
第六条:下列项目准予在应纳税总额中扣除:
被继承人死亡前,依法应当缴纳的全部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被继承人死亡前,未清偿的债务有确凿证据的;[第页]
死者的丧葬费;
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纳税遗产总额的0 . 5%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人的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次继承的,各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2万元;对于代位继承,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扣除。丧失劳动能力并由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继承人,可按当时75周岁每年扣除5000元;有已满18周岁且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继承人的,按当时年满18周岁的年限,每年多扣除5000元。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每个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10000元;丧失劳动能力并由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继承人,可按当时75周岁每年扣除3000元;有已满18周岁且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继承人的,按年满18周岁时的年限,每年多扣除3000元。上述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予扣除。
死者生前五年内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捐赠财产。
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的不可分割且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房屋。价值超过50万的,只能扣50万。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被继承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不经常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国公民的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第(5)项至第(7)项规定的扣除;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扣除也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生的扣除。
第七条:遗产税免税额为20万元。
第八条遗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遗产净额。应纳税遗产净额,是指死者死亡时的遗产总额,扣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不包括在应纳税遗产总额中的项目,扣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允许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的数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免税数额。
第九条: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遗产税金额=应纳税遗产净额&倍;适用税率-快速扣除。
第十条遗产税的免税额和准予扣除项目的标准,由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遗产税应当依照本条例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表计算征收。[第页]
第十二条遗产税以人民币计算。遗产以中国货币计价的,以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缴纳遗产税。
第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和在境外的财产,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所在地分割。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财产所在地,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l不动产及其所附权利,按不动产所在地确认;
车辆、船舶、飞机按发证机关所在地确认;
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按照其登记机关所在地确认。但是,著作权根据其所有人的经常居住地确认;
债权以债务人的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地为准;
各类股票和公司债券以其发行地为准;
其他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以行政管辖地或者营业地为准;
除上述财产外,援外动产以其所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准。
第十五条:遗产税未缴足前,遗产不得分割、遗赠或转让登记。
第十六条遗产税应当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财产的现值计算征收。遗产的被继承人死亡时,有一个价格跟随,按上市价格计算;无价或者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评估价值计算。赠与财产在赠与时有价可循的,按照挂牌价格计算;无价或者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按照赠与时的评估价值计算财产价值,由***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七条境外财产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缴纳的遗产税,准予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依照本条例计算的应纳税额。扣除额低于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就其差额纳税。
第十八条:遗产税由被继承人住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没有户籍的,以死者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为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财产的,纳税人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遗产税。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遗产纳税申报表之日起两个月内,核实遗产状况,并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通知其限期缴纳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两个月内核定应纳税总额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适当延长。[第页]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送达纳税通知书后的两个月内缴纳应纳税款;医疗义务人一次性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分二至六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死者姓名、住所书面通知死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还应当在审理涉及遗产专员继承和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的案件后五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询问公民死亡情况,向人民法院询问死者遗产情况,向公证机关询问遗产继承公证情况时,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公证部门。
第二十三条下列机构(部门)在办理被继承人财产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遗产税或者免税结算证明,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权属部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时;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机构等金融资产提取、支付、转移等相关手续时;车、船、机使用许可证发证机关办理车、船、机使用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专利管理机关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时;因被继承人死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营业执行时;文物管理机关办理文物权属变更时;其他财产管理机关正在办理公民的财产登记、财产转移或者财产转移等。
第二十四条遗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