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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

来源:互联网 综合百科 13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

北京被偷拍怎么处罚?

在两次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交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处以100元罚款。

其中,每天3时至24时,本市及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违反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单日、单向、双日、双向”限行的违法行为,依法处100元罚款,不记分。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实施单双号限行。机动车违反限行规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限行措施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处罚标准由当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范围确定。

载人电动车违反了哪条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关于载人自行车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1.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十五条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搭载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在其他道路上不得搭载超过一人。

2.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时可以在固定座位上搭载儿童,但不得搭载12周岁以上的人;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3.山东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自行车、燃油动力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准在城市道路上载人。如果安装了固定式安全座椅,可以附加12岁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不得搭载超过一人。

(六)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燃油机动车或者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每个地区的规定可能不同。如果地区对载人电动车有规定,违规可以处罚。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行政法的渊源吗?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不是行政法的渊源。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政法,是规定道路交通管理机关服务内容的法律。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的法律制度。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四款如何处罚?

其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

第七十八条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邮政、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要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扩展数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条款:

第七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由本市各级人民***组织实施。各级人民***交通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区人民***各部门应当按照隶属关系,督促本系统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中央国家机关和在京军事机关交通安全部门负责监督道路安全责任制。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的领导下,定期对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奖惩。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应当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和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六条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农业、发展改革、城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综合评价。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九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对道路交通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市各级人民***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十条申请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件和凭证。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

摩托车和专用道路营运车辆的登记应当符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总量控制在限定区域内。第十二条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机动车移动凭证,并按照移动凭证载明的有效期和行驶区域行驶。第十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或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在新购机动车登记前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手续。第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安装各种号牌,不得倒置或倒置安装;

(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标志、保险标志和环保标志;

(三)货运机动车和挂车车厢后部喷涂放大后的车牌号;

(四)大中型客运车辆驾驶室两侧应当喷涂乘客人数,并喷涂经营单位名称和经营编号;

(五)总质量3.5吨以上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六)配备有效的灭火设备、反光的故障车辆警示标志;

(七)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粘贴或者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射遮阳膜;

(八)道路建设和养护、环卫保洁、设施维护和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九)用于高速公路营运的客车、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一、删除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县”。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三轮车和动力装置驱动的四轮车。”三、删除第二十四条。4.第五十五条第八项修改为:“(八)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成年人可以在固定座位上搭载儿童,但不得搭载12周岁以上的人;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5.第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不准乘坐人力货运三轮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违反规定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或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6.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快递、外卖行业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邮政、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需要制定,报市人民***批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滑轮、旱冰鞋等滑冰工具的。”八、第八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七条,并删除第七项。9.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条:“在道路上使用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代步车等设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该设备,并处二百元罚款。”十、第九十条改为第九十条,并删除第九十条第一款中的“驾驶员信息卡”。十一、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六条,并删除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的“驾驶员信息卡”。12.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五条:“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三轮车、动力装置驱动的四轮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三轮车、动力装置驱动的四轮车,可以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13.第一百零五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路行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十四、删除第一百零六条。15.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条:“以动力装置驱动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三轮车和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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