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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退休年龄)

来源:互联网 综合百科 13

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退休年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另行制定。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为参保人员建立补充保险。第四条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管理。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与参保人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建立合理的调整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六条人民***必须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待遇的支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入和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免征税费。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被保险人唯一的、终身的社会保障号码。第八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3)基金收益;

(4)滞纳金;

(5)地方财政拨款;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收入。第九条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规定标准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第十条被保险人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级人民***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账户积累情况确定。单位应当按照被保险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批准执行。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含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所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征收。第十一条单位按照财税法规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代扣代缴。第十二条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征缴单代为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三条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无力偿还的单位,可以用固定资产或者实物变现抵缴。第十四条单位破产、终止或者因其他原因停止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和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按照与工资相同的顺序缴纳。

分立、合并(兼并)单位应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

(二)1998年7月1日(不含今天)以前参加工作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包括已在国外定居的),每年必须提供生存证明。第十六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指单位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养老保险费累计月缴费额计算。

1998年7月1日(不含今天)以前,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在当地实施前,原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国有单位的干部和正式职工,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负时不调整。

广东城乡居民缴纳1200元养老保险,退休后每月领取多少?

您好,根据《广东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月提高到1200元/月,其中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单位每月缴费1200元,参保个人每月缴费120元。

退休后,按照参保年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缴费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国家规定按月发放,月最低发放标准为200元,最高发放标准为500元。个人账户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养老金。最低赔付标准为0元,最高赔付标准无上限。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另行制定。

企业年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与深圳经济特区内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缴费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具有本市户籍,同时参加当地补充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社会养老保险相关的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和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第七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广东省就业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是: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合法经营收入;

(四)其他收入。第九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是:

(1)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

(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合法运营收入;

(四)其他收入。第十条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就业、再就业和新设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广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计算,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人民***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每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

个人缴费者按照市人民***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广东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范围内确定自己的缴费基数。

职工和个人缴费者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1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个人缴费者按照自定缴费基数的2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4%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照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十二条市人民***可以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下限调整到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

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时,市人民***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是以下八部地方性法规不符合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的精神要求。

(1)《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但其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

(2)《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1.第八条中“确需改变原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侨务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批准”修改为“确需改变原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2.第十三条中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侨务行政部门和同级税务部门确认后”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后”。

(3)《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1.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确定的古典名园的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应当经地级以上市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应当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风景林地应当严格控制商业和服务设施。”

4.删除第三十九条。

(4)《广东省就业管理条例》。

1.第八条第四项“有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修改为“有认缴的开办资金”。

2.删除第二十三条。

3.删除第二十九条。

4.删除第三十六条中的“第二十三条”。

(5)《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1.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技术交易市场和举办技术交易会,应当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删除第十八条第(一)项。

(6)《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八条中“最后由省人民***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修改为“最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7)《广东省公路条例》

1.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距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小于5米。对于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外缘至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距离不小于30米。公路弯道、立交、平交道口内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按照安全视距的要求确定。”

2.删除第六十一条。

(8)《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适宜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太阳能应用的相关标准进行设计。”二、对以下两部地方性法规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作出修改。

(1)《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1.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2.第二十四条中“可以在收到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修改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1.将第九条修改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单位按照被保险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修改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3.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或者低于省***规定标准的,按照省***的规定执行。”

4.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格审查合格,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5.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修改为:“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发办法按照省***的规定执行。

“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基本养老金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调整。”

6.删除第十九条。

7.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法定条件前出境定居的,保留个人账户,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法定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国籍的,可在出境时或出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8.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前,市(地级以上城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按照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调节基金,用于调剂养老金支付困难的地区和企业。”

9.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用人单位侵犯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依法处理。”

10.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犯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1.将本条例中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修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将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养老金”修改为“基础养老金”。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的“社会保险部门”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社会保险部门”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第十二条中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修改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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