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定代表人; (四)成立日期; (五)住所和邮政编码; (六)电话、传真号码; (七)互联网网址; (八)电子信箱;
(九)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码。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公司的设立情况、设立方式,发行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披露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情况。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设立以来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或股权)且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收购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含)的,应披露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利润表的主要数据。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
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合伙企业的,应披露合伙人构成、出资比例及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还应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四)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
(五)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参照本条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披露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情况。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及公开发售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及公开发售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二)本次发行前后的前十名股东; 篇二:主板和创业板招股书内容和格式准则区别 主板和创业板招股书内容和格式准则区别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概 览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四节 风险因素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第九节 公司治理 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十二节 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七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第七节 备查文件 第四章 附 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概 览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四节 风险因素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第九节 公司治理
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第十一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二节 未来发展与规划 第十三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节 有关声明 第十五节 附 件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令第3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 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