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中国根据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需要而设置的教师工作岗位。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别制定的高等学校、中学、小学、中等专业学校等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高等学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中、小学分别设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2、近几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评定专业技术岗等级有了明确的标准,设高级(正高级、高级教师)、中级(一级教师)和初级(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再有三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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